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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期动态

时间:2015-11-15 22: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编辑/常砚 点击:
2007年11 月6日19时不到,上海市建国新路建新公寓门卫室王师傅突然听到小区地面传来的“噼啪”声。王师傅知道,这肯定又是桥苑公寓的业主从高空往下乱扔东西了。
  上海:高空抛物者——拘留
  
  2007年11 月6日19时不到,上海市建国新路建新公寓门卫室王师傅突然听到小区地面传来的“噼啪”声。王师傅知道,这肯定又是桥苑公寓的业主从高空往下乱扔东西了。王师傅的第一反应就是拎起电话,把情况通知给楼宇监控值班人员。因为小区的监控设备当天已完成了升级调试,具备了在黑暗中捕捉影像的能力。
  
  在回放的监控录像中,3号探头显示出在发生高空抛物的当时,桥苑公寓的15至19层楼面,出现了动态异常,监控录像记录下该楼住户王先生高空抛物的全过程。
  
  11月7日,黄浦公安分局老西门派出所依法对家住桥苑公寓19楼某室的王先生进行了传唤,调查中,王先生承认自己在夜间两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最终黄浦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对王先生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据管理建新公寓的上海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 3 年来该小区高空抛物几乎没有停止过,如果以单个抛掷物的数量来计算,这几年小区已经数千次被高空抛物袭击。
  
  ——2007年11月14日
  
  郑州:业主委员会经费可向业主合法收取
  
  2007年11月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但不得冲抵物业服务费。该规定从即日起实施。
  
  目前郑州市很多业主委员会没有活动经费,业委会负责人只凭“一腔热忱”为居民们奔波。《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但不得冲抵物业服务费,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委员补贴的发放情况还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地点公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每届届满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小区内公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2007年11月7日
  
  电梯停开  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获赔偿
  
  长沙市芙蓉区张先生是某公寓3单元605房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他均已足额缴纳。2007年7月5日,6楼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行。张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结果物业公司告之:电梯是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公司停开的,原因是张先生未按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缴纳电梯维修后的平均分摊费用。
  
  为此张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近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部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先生依法享有和承担该房屋及附加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已缴纳了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依法享有对该电梯的使用权。业主委员会将电梯停运,超越了其职能范围;物业公司对业主委员会擅自将电梯停运的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其行为有过错。法院判决该公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电梯的运行并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2007年11月13日
  
  广州物业维修金第一案:开发商缴全187万
  
  名震一时的“广州物业维修资金第一案”——东悦居小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追缴专项维修资金案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支持下,最终获得成功。目前,开发商已将拖欠东悦居业主的187万维修资金全数存入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
  
  同时,为了防止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侵占,广州在全省率先实行指定银行代管和“一户一卡”制度,业主可凭专项维修资金卡到银行查询资金使用情况。
  
  ——2007年11月10日
  
  七旬老太晨练不慎坠地身亡  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违反管理人义务
  
  2003年3月,代老太太的大女儿购买了一套紧临上海闸北汉中路的河滨花园4号楼某室房屋,让老太太与自己共同居住。该住宅小区由名仕公司负责开发,并由恒茂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2004年7月25日早晨5时许,代老太太在小区花园内锻炼身体时,竟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处顶部3米高的花园上摔落,不幸身亡。
  
  悲痛之余,死者的家属认为,代老太太之所以会在晨练时从3米高的花园一端坠地身亡,完全是由于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开发商在此处设置的防护栏杆高度过低,只有0.50米,根据《民用设计建筑通则》规定,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及室外楼梯等,栏杆高度不应少于1.05米。显然,事发地点的栏杆高度已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而小区物业公司对该处存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代老太太的丈夫及2个女儿将开发商与小区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等37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2006年6月30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代老太太、上海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死亡后果均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开发商、物业公司承担死亡补偿费等11.8万余元。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只是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上比例不当,开发商、物业公司应对代老太太坠落致死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应承担死亡补偿费等18.2万余元。
  
  ——2007年10月24日
  
  业主生活隐私受影响  法院判物业拆除住所外坡道
  
  北京方庄某小区业主吴某,认为物业公司修建的无障碍坡道造成了自家生活不便,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将建设在吴某住所南侧的无障碍坡道拆除。
  
  2005年11月,物业公司和当地居委会以建无障碍坡道为由,向吴某所住的小区20号楼居民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得到不包括吴某本人在内的该楼居民同意。此后由居委会筹资、物业公司提供部分材料予以协助建设,偏梯改建为无障碍坡道。该坡道改建后位于20号楼一层106室,即吴某的住所南侧,站在106室南侧窗下的坡道上,可清晰看到106室室内情况。同时,因建设坡道106室户外的噪音情况更加严重,故吴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无障碍坡道拆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认为,无障碍坡道的设置体现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爱,应该得到提倡。但前提是不应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吴某作为该小区20号楼106室合法居住人,其在此居住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该楼无障碍坡道的建设未事先征得吴某本人的同意,建设后的坡道又对吴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故该坡道应拆除挪至他处另建。物业公司作为该楼物业的管理者收取物业费的同时,理应为业主吴某提供相应的服务,制止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24日
  
  物管锁住顶楼观景楼台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2007年年初,汉口硚口区某新建小区业主纷纷入住。因该小区每栋顶楼都有一个观景阳台,不少业主反映,观景阳台防护栏杆不安全,小孩子如果爬上去很危险。小区物业公司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锁住了通往观景阳台的铁门。
  
  物业公司上锁后,该栋楼的业主刘某提出反对,认为其公共空间受到了限制,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刘某多次找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刘某于是拖欠物业管理费2,000元不予缴纳。
  
  日前,物业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下,为了业主的安全上锁的做法并无不当。物业公司也保证,会采取安全措施,待其条件成熟后拆除铁门。且刘某也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刘某故意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将拖欠的2,000元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公司。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9日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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