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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 物管成第一赔付人?

时间:2015-11-18 14:3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秩名 点击:
正在起草阶段的《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大多为物管公司)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首负制。
  
   事件背景
  
  正在起草阶段的《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大多为物管公司)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首负制。2015年1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15名专家学者、行业人士及政府负责人,单就此条款再次召开评估会。会上,仅4人赞成首负制。(新快报《电梯出事该不该找物业赔付? 仅4人赞成 》2015年1月10日)
  
  首先为什么我国的电梯频频出问题?而不单单是围绕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也许,只有知道了原因才好确定责任。
  
  1、新建电梯配置标准未有明确规定
  
  由于新建电梯配置标准无相关文件规定,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质量往往较差,验收合格交付后不久就会出现种种问题。先天的不足增加了后期电梯修理的频次和费用,降低了电梯的使用年限。同时大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约定提供品牌电梯或名牌电梯,对电梯的品牌、型号、制造单位等均不提。
  
  2、电梯维保市场不规范
  
  目前对电梯维修保养范围未有统一的规范标准,造成电梯维保市场的不健康。维保单位的不规范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目前市场上也存在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与维保单位签订虚假维保合同,以降低电梯维保质量和次数来降低成本,或搞低价恶意竞争,扰乱维保市场,致使电梯小“病”养大,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构成了较大威胁。尤其是在开发建设单位免费维保阶段,维保单位也不与物业服务企业衔接,对物业企业的要求置之不理,每个月2次的现场维保形同虚设,电梯不能正常运转才到现场,有的拖过电梯保修期人就不来了,也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3、监管部门齐抓共管不力
  
  高层、小高层电梯的日常监管和维修涉及两个部门:质监部门负责电梯设备的安全监管,房管部门负责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监管。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往往是发现电梯存在问题了,但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及时修理;而房管部门则由于资金审核依据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方案和业主签字确认表、公示表,业主和物业公司均缺乏专业技能,维修方案缺少权威部门的鉴定则可能导致资金的不合理使用。
  
  其他原因
  
  物业服务企业缺乏电梯维护专业人才,未能有效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对维保单位的维保、维修方案不能实施较好的监督跟踪管理。部分业主缺乏电梯安全知识,用户对公用的电梯不加爱惜,搬运房屋装修材料和尺寸过大物品时未采取适当的防护对电梯造成了一定损坏,电梯按钮、紧急报警电话、轿厢内照明和消防开关遭到人为破坏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同时,业主由于对行政的惯性依赖,没有成为共有共享共治的主体,也没有参与拟订使用付费规则并实施有效监督和惩罚
  
  网友讨论
  
  现代物业杂志社(新浪微博),现代物业读者交流会QQ群(群号:333801481)众热心网友们,也纷纷对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韵:(1)正常乘用电梯情况下,一旦出现电梯故障致人伤亡,首先承担赔付责任的应该是电梯维保单位,其次是物业服务商(及通常的物业服务公司),最后才是业权所有人(业主大会);(2)电梯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在合约期内需要履行相关且必要的管理、服务、维修、保养、检测和更新建议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3)对于技术判断结论确无法投入运行的电梯,应即时停役,假如有业权所有人提出反对或异议,可委托或聘请包括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包括电梯维保单位或物业公司的停役判断做出裁决;(4)涉及电梯大中修及更新,现役电梯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应提出专业建议文件和估算书,交由业主大会用于资金筹措等。(5)电梯轿厢内的电视监控摄像机及其线路、记录、监控设备设施,是一种必要的记录装置,必须在清晰度、分辨率、记录、监视和读取数据用于呈堂证供等方面满足所在地(国)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当由此导致举证困局时,物业公司将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这一条,在目前这一社会发展阶段,中国大陆社会对此的认识或存偏差。
  
  举例来说,假如一个人故意在电梯轿厢内实施包括内呼按钮操作不当、在电梯上行或下行过程中故意用手掰开轿门或在轿厢内跳跃导致轿厢称重装置损坏,而此时或无电视监控摄像机或电视监控摄像机无法工作记录等,一旦该乘用人出现意外死亡,涉案当事人家属提出索赔案件时,物业公司或将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严重后果。
  
  大连氏无七:做物业,需要有足够的预见性。没哪个业主期待自己出事后能得到死后多少钱的赔偿,他们更希望不出事。(此言论也引发了网友关于电梯投保公众责任险的讨论)
  
  范春亮:“首负制”是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让物业企业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不合理:电梯维保是大多数物业企业服务分包内容,电梯直接维保责任大多是专业电梯维保企业;第二不具体分析事故责任,而试图通过政府条例的形式直接规定由谁承担责任,哪怕只是第一赔付责任,都是毫无法理根据的,更无公平可言。
  
  该草案规定试图简化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实质上涉嫌政府的懒政和越权,懒政:想通过条例把不确定的事故责任直接规定由谁承担,谁赔付,至于第一赔付主体之后再找谁就不管了;越权:最终裁决违约亦或侵权责任,以及诉前赔偿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政府条例无权设定。
  
  (微信君注:对范春亮的言论李韵认为,电梯致人伤亡的责任,应该是非常清晰的,首先是电梯维保单位,其次是物业管理公司,最后才是业主。)
  
  邓超明:物业公司首付电梯安全赔付责任,估计有些悬。这个应该是连锁赔付,先是开发商装电梯,是否正品,质保期限。再是电梯厂家造的电梯是否合格。接着是物业公司安排的电梯维保是否合格等。三方的责任都不能逃脱,如果是正品电梯,电梯制造厂家首责更妥。
  
  haijie1211:电梯是业主的,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物业委托电梯公司实施维护。规定15天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能做到吗?不能!为啥?物业公司给电梯公司的钱太少。规定政府质检部门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质检,按全部电梯数量支付费用,能做到吗?一个小区只能抽查几部。为啥?除了偷懒,还有其它原因自己去想。
  
  艾明物业戚鑫:凭什么?
  
  路军港:如果是保养维护不到位,由物业维保方配相对合理,如果不管什么原因都由物业赔,还有人干做有电梯的物业吗?
  
  乐在其中XGT:首负不是问题,关键是首负后如何追责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呢?物业公司可不是政府部门有直接追责权限!
  
  刘飞tc:对于物业公司得是问责,首责不敢说,质检部门,物业公司,维保公司,业委会,分分责更好!
  
  .......
  
  以上为在我国电梯问题频发的几点主要原因以及部分网友的观点,综上,大家可以看出,其实电梯事前保养维护,事中应急,事后处理。并不仅仅是物管公司一家的事情,但是在前文的背景中却提到,“正在起草阶段的《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即首负制。该条款旨在解决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受害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赔偿救助的问题。而在实际生活中,电梯使用管理人大多数为物业管理公司。”
  
  美国电影《蜘蛛侠》里有一句台词是这样说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那么物管公司有没有能力承担这个第一赔付责任?请各位看官自行发表意见。大家可以回复“电梯”二字,阅读更多文章!
  
  以上文字整理部分来自于
  
       《现行电梯管理有哪些制度漏洞》(文/薛莉花)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2-3期/总第283期
  
  2、《奥氏“八项条件”解析小区电梯使用维护困境》(文/田媛   徐生钰)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2-3期/总第249期
  
  “网友讨论”部分均为网友观点,不代表我方立场,现代物业杂志社一直致力于为大家营造一个观点自由交流、分享碰撞的平台,小伙伴们知道了吗!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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