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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的物管人眼里到处都是“定时炸弹”

时间:2015-11-10 23:29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杨维立 点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完全可以避免绊倒。我们拉起的绳索虽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但非常明显,正常人是可以看见的。”物管公司可以免责吗?
  据《东方早报》2008年4月5日报道: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前的马路边拉起隔离绳索,绊伤匆匆赶车的张女士。日前,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宝山区康泰新城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近5万元。
  
  基本事实是,物业公司拉起的这根绳索,靠近小区门前马路非机动车道,长达9米多,两端固定在铁柱上,粗约1.5至2厘米,最低处离地15厘米。2007年4月3日上午,家住康泰新城的张女士出门上班,为搭乘停靠在小区大门马路对面的班车,她快步行走时,不慎被物业公司设置在马路边的这根隔离绳索绊倒。经鉴定,张女士摔成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完全可以避免绊倒。我们拉起的绳索虽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但非常明显,正常人是可以看见的。”可以说,物业公司的观点很有道理。即使在许多百姓看来,这事要怪就怪张女士不小心,只能是其自认倒霉,怨不得别人。
  
  想当初,美国夏威夷州政府也曾有与该物业公司相似的遭遇和感受。上世纪6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著名的“椰子夺命”案。一位在公共海滩晒太阳的游客不幸被椰子砸中头部身亡。死者的弟弟决定起诉州政府。该案史无前例,只能靠法官自由裁量。审理该案的法官宣称:“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他认为,虽然椰子掉落乃风力所致,但夏威夷州政府预见到这种可能危险却没有尽职尽责消除,对公共设施及公共物业管理不力,使宪法的“自由至上”的精神蒙垢,致游客死亡。最后他宣判:判罚夏威夷州政府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此案至今仍被世人津津乐道。因为国情不同,西方国家的做法,我们不能全盘照搬,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适度拿来借鉴。
  
  温家宝总理说过:“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这些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也正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现实生活中,尽管程度不同,各地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问题是不争的事实。对此,强化管理,积极作为无疑是现实而迫切的需要。但物极必反。如果物业公司动辄以管理者自居,霸道蛮横,嘴上说是服务,实际上并不把业主当成“上帝”,不顾业主权利自行其事,为所欲为,这样,他们推出的管理举措,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难免会“变形”、“走样”,容易违反法律,侵犯业主的基本权利,带来顾此失彼、好心办坏事的新问题。上述小区“隔离绳伤人案”不就是明证吗?不是说拉这个隔离绳没有任何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以不损害业主的正当权利为前提。然而,此案并非特例。现实中,类似的事故并非鲜见,甚至还发生了“夺命”的悲剧。悲剧发人深思,难道限制、牺牲业主的正当权利是为了方便物业管理必须付出的代价吗?既往的教训极其深刻,足以警示有关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尤其是要注重在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正当权利之间找准平衡点。
  
  从整体上看,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普遍存在,亟待改变。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为价值导向。这次判决认为,事发地段属于公共场所,行人有自由通行的权利,物业公司却擅自设立隔离绳索,致使张女士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认定物业公司赔偿近5万元。虽然金额不算很高,但毕竟是发出了积极的信号——不仅是对伤者的一种抚慰,而且也体现了对物业管理失职渎职的谴责,更重要意义是其透射出的捍卫公民正当权利的光辉,将有力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从更大范围看,对社会的文明进步也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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