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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收费办法体现市场化思路

时间:2016-01-13 14:56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李季平 点击:
据《河北新闻网》报道,2014年9月1日开始,河北省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该省执行了10年的2004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据《河北新闻网》报道,2014年9月1日开始,河北省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该省执行了10年的2004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通过仔细分析,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比较,最大的亮点我认为既不是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不允许物业企业收取业主装修押金,也并非如一些专家所解读的那样,业主停车收费不准突破政府核定的价格标准,而是河北省新的管理办法大幅度放宽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市场化选择范围,这一点是非常可贵的。
  
  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201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04版《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们将河北省这两个版本比较,就不难发现2014版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对纳入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类型大大拓展,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属于普及类别的普通住宅也纳入市场调节范围,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体现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市场化路径选择的基本趋势。
  
  我之所以将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作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物业管理政策走向态势的基本判断,其原因在于,从宏观层面看,这样的政策走向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也符合新一届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执政理念。
  
  从微观角度分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面对千差万别、特色各异的服务个体,其收费标准如果强制性实行政府指导价,很难符合各自客观实际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实践说明政府干预的越少,对经济发展越有利,服务与被服务的双方满意度就越高。
  
  再从客观现实看,由于政府定价机制很难随着市场变化而改变,致使物业服务企业持续发展和提高业主满意度都面临尴尬处境。公开数据显示:2004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925元,月平均工资为1,077元。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501元,平均月薪3,458元。
  
  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社会平均工资已经是2004年的3倍多,用工成本已经翻了多倍,不少物业服务企业的用工费用占总收入的50%-60%,相当一些物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这样的经营局面如何能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业主一方则认为,既然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明码标价,并由合同约定,物业企业自身无论经营多么困难,也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正是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模式,使一些业主幻想在一方面支付10年前政府确定的低廉物业收费价格,一方面却要享受当今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付出较高经济代价才能达到的服务标准。应当看到,平衡这一矛盾的方式,不是继续维持政府定价模式,而采用市场调节才是最有效的。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9期/总第301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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