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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可以休矣

时间:2015-09-07 16:15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刘志国 点击:
在一个物业区域,哪怕物业公司投入与应收物业费等额的成本来制作证据,也抵不过业主们少抽一包烟的成本制作的证据形成的优势。可是有哪家物业公司不是为了赚钱却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服务到位而做物业呢?

  在一个物业区域,哪怕物业公司投入与应收物业费等额的成本来制作证据,也抵不过业主们少抽一包烟的成本制作的证据形成的优势。可是有哪家物业公司不是为了赚钱却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服务到位而做物业呢?可以断言:“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直接结果就是迫使所有的物业公司全部倒闭。

  世界历史上的最大悲剧莫过于“毒死苏格拉底”和“火烧哥白尼”,而中国历史上的最大悲剧却莫过于“文化大革命”。前者是以合法的程序投票多数通过而决定的,后者则是由少数人号召绝大多数人响应而发起的。全世界人民可以原谅雅典城邦那些高官们的荒唐,因为他们毕竟给后人留下了开程序正义先河的《德拉古法典》,冤死的苏格拉底也可以瞑目了;中国人民却不可以原谅“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大字报”的始作俑者,因为他们的“第一把火”导致了“揪出走资派、砸烂公检法”,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整整倒退了十年,因此他们将被人们永远钉在中国历史的耻辱柱上。

  如今,又有人抛出了“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惊世之论。持此论者强调:“从现在物管费纠纷的诉讼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举证对于很多业主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呼吁有关部门从制度设计上对物业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业主为了维权诉诸法律途径的时候,业主在收集证据环节十分困难,譬如业主说物业公司某项服务不好,但是却举不了证,而这时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举证,告诉业主自己做的事情、收费根据以及帐目等,如果物业公司把这些都列举出来,便很容易判断责任在于谁了。所以业主-维权,需要争取的一点就是物业纠纷举证责任的倒置。”(《现代物业­ 新业主》2006年第1期第14页)

  笔者认为该持此论者只看到“举证对于很多业主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却没有看到此论首先对于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颠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均系侵权之诉,而物管收费纠纷却是违约之诉;第二,持此论者在这段推论中偷换了一个重要概念:把“物管费纠纷诉讼案”与“业主为了维权诉诸法律途径”划上了等号,推衍出了“业主欠费=业主-维权”的荒唐公式。事实上前者的原告是物业公司而后者的原告是业主,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违约”而不是“维权”!更重要的是,持此论者没有看到此论对于物管行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它最终会导致城市管理走向“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反面。因此可以断定:“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实施之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破坏性作用不亚于40年前的“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大字报”。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有事实为证。请先看一段民事判决书上的判词:“本院认为,原告对沙洲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没有提供有关按照协议的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保洁服务质量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情况的证据,同时,双方也确认该小区无绿地养护,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按照三明市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指导标准三级二类进行收费(即把市物价局核定的“每月每平方米0.30元”降低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笔者注)较为合理、公平。” [摘自(2005)元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这段判词中“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与上引“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精神是何等惊人地相似!这样判决的最终结果是:绝大多数已按“每月每平方0.30元”交过物业费的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每月每平方米0.10元”。也就是说,法院并未经过任何原告对市物价局提起行政诉讼,仅用对张某这一个被告拒交物业费纠纷的判决书就否定了市物价局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应交物业费的核定单价!这个判决已经显示出“物管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巨大威力!!沙洲小区物业公司承受不了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费造成的亏损,只好撤离该小区。物业公司撤离至今还不到一年,该小区住户和店铺就被盗了好几家,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垃圾遍地,连辖区居民委员会也不敢接管该小区(读者若以为笔者夸大其词,欢迎随时前来实地考察)。当一个城市中这样的小区越来越多的时候,“文明城市、和谐社会”就会距离人们的理想越来越远了。

  以上是就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下面再从举证的难度对比来看。仍以沙洲小区为例。该物业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接受开发商委托进驻该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到2005年5月1日撤离该小区为止共计920余天。在这920天约合132.48万分钟的每一分钟时间里,该小区的百余业主及其家属共约400人都可拍摄出该小区约5,000平方米公共区域内任何一个角落不干净的情景,并以其作为“服务不到位所以不交费”的证据;而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服务的总人数还不到10人且要轮流上班,哪怕每天只在刚做完卫生时拍3张照片也须拍摄2,760张,这成本就需用掉整个小区两个月应当收取的物业费。再说,3张照片又怎能反映出5,000平方米面积的全貌呢?别说每天拍摄3张,就是每天拍摄30张在数量上也抵不上业主及其家属每人每月拍1张也有12,000余张照片的绝对优势。而每天拍摄30张即每月900张照片的成本就已经耗掉该小区应收物业费总额的一半以上了!如果要制作录像等证据,那么所需成本就会更大;如果要比证人证言,业主更是处于绝对优势了。如此一来,物管服务人员得到的劳动报酬即使只买大米不买蔬菜都不够用了,还有谁愿意来做这种物业服务工作呢?但是,对于业主来说就轻松多了,每月拍摄1张照片只需几元钱成本,却可以抵扣掉几十元物业费,这是多么划算的事情,他们又何乐而不为呢?在一个5,000平方米公共区域的小区内,一个月之内总有可以找到不干净的时间和地点的机会。以上说的只是卫生这一个方面;其他方面以此类推即可知其结果。

  下面再从该案按“举证责任倒置”判决之后物业公司所付出的成本与所得到的收益对比来看。上述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被告张某应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552.62元(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计算,从2003年3月6日起至2005年3月6日止),扣除预收2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352.6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120元。”352.60元-180元=172.60元,这就是物业公司为张某服务了920余天实得的劳动报酬,即每天0.1876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诉讼代理费、税费以及其他各项隐性成本。如果加上这些支出,物业公司能不亏损吗?可是如果不打官司,那么就会连这172.60元也收不回来,物业公司岂不是亏得更多!“物管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在一个物业区域,哪怕物业公司投入与应收物业费等额的成本来制作证据,也抵不过业主们少抽一包烟的成本制作的证据形成的优势。可是有哪家物业公司不是为了赚钱却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服务到位而做物业呢?可以断言:“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直接结果就是迫使所有的物业公司全部倒闭。

  国家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早在2001年6月5日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是国家在‘十五’计划纲要中确定的任务。”纵观全文可知,国家是把物业管理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规划和发展的,其宗旨是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强城市管理、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可是在现阶段,一些媒体却把物管行业的偶发事件作为普遍现象大加渲染以吸引公众眼球。北京市银枫家园前业委会主任北野先生曾经披露过这样一件事:“2005年1月,一位记者致电北野。记者:‘你们小区有没有打架的事?’北野:‘没有。’记者:‘有没有业主跟物业、开发商冲突的事?’北野:‘也没有。’记者:‘那就算了。我们只对小区出问题感兴趣。’北野问记者为什么?记者说:‘这样的新闻才能吸引读者的眼球,好卖。’放下电话,北野感到悲哀。”(朱彦军《业委会主任辞职前后》,《社区》2005年第7期第28页)“我们只对小区出问题感兴趣”,这正应了西方的一句俗语“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是“人咬狗”能够代表一种普遍的社会真实吗?北野先生为什么会感到悲哀?因为他从记者的兴趣中看到整个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正义”的缺失!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正义常常有伤心落泪的时候。依靠逃税、逃债暴富的人越多,全国的物价上涨指数就飚升得越快。“逃债之所以上升为一种经济现象,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是有关的,来自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导向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为逃债大开方便之门,使逃债十分容易操作,债一逃即废,且一逃百了。”(侯太领著《逃债控制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6页)如果再加上对债权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人性化”执行而不是“强制执行”,那么绝大多数人都会把逃债作为一条致富的捷径,社会风气的败坏就指日可待了。

  因此,笔者明知自己人微言轻,却还是要大声疾呼:历史的悲剧绝不能重演!“物业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可以休矣!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6年3期总第45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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