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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拒交物业费业主个人隐私不妥

时间:2016-01-06 11:39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吴刚 黄石 点击:
据南京市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报道,2014年2月17日下午,该区召开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会。
 
  据南京市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报道,2014年2月17日下午,该区召开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研究决定今年该区将逐步推开物业费与水费捆绑代收工作,对于拒绝交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将采取函告单位、法律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催交,并于3月1日之后分批对未交清物业费的业主进行曝光,“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未交清物业费业主的楼幢号、姓名和工作单位等”。另据《现代快报》报道,该会议还决定,溧水区将根据居委会统计的业主名单,“先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不仅在媒体上曝光,还在其单位通报、小区公示。对于恶意欠费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物业办发函至区委组织部和监察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看完上述新闻,笔者认为南京市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媒体曝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尤其要以当地公务员为负面典型的规定,虽然初衷很好,但是与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符,涉嫌侵权和越权,值得商榷。
  
  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上述会议决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未交清物业费业主的楼幢号、姓名和工作单位等”,该决定如果施行,笔者认为很可能侵犯被曝光业主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该民事权利在我国由《侵权责任法》首次确定。显然,业主的住所、姓名及工作单位等信息应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和重要保护对象,他人一旦把这些私人信息全部公之于众,业主的隐私权必然受到严重侵害。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断定将来也不会规定:任何人的隐私权会因为其发生法律纠纷且经法定有权机关裁判败诉后可以被侵犯和剥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从该规定可见,即使业主因为其与物业公司发生物业费纠纷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涉案判决文书向社会公开时也仍应保护其个人隐私。业主的隐私权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二,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该民事权利受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众所周知,当前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有多种,既有业主自身的原因,也有物业公司的原因。在未经法定有权机关认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各自责任之前,物业公司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就单方定性业主拒交物业费并公之于众,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极易导致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对那些有充分理由少交甚至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产生误解,并对该部分业主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必然侵犯这部分业主的名誉权。根据笔者的调查,在当前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所拖欠物业费的诉讼案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书是不会判决业主全额支付所拖欠物业费的,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责任不全在业主一方。
  
  其三,如果允许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公司在媒体上曝光业主的隐私信息,社会后果不堪设想。试想,如果拒交物业费业主的住所楼幢号、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在媒体上公开,尤其被传播到网络上,是否会被不法之徒掌握和利用?那将会对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安全隐患,甚至极可能发生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当初曝光业主隐私信息的单位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吗?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5期/总第28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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