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博客 >文章 >

关于创建“绿色社区”的工作思考【三】

时间:2015-12-04 13:5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翟 峰 点击:
绿色社区的创建,也使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创造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进而推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这是创建绿色社区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工作研究】
  
  关于创建“绿色社区”的工作思考
  
  【三】
  
  ·翟 峰
  
  三、创建“绿色社区”的举措
  
  (1)、提高认识是创建“绿色社区”的前提。
  
  通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让环境保护走进社区,走进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生活。
  
  绿色社区的创建,也使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创造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进而推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这是创建绿色社区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2)、加强领导和公众参与是创建绿色社区的根本保证。
  
  创建绿色社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企业和单位的职责,只有让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做好环保工作才有保证。
  
  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中,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环保、文明办等部门应联合成立绿色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和下发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并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建立并坚持了一周一碰头、半月一调度、一月一总结的制度,形成了创建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楼长→居民组长→家庭这样一个创建绿色社区组织网络。
  
  辖区群众可自发成立了“夕阳红环保志愿者”、“巾帼环保文明队”、“青年文明社区志愿者”和“环保小卫士”等创建“绿色社区”志愿队伍,在其先锋骨干作用带领下,社区内群众积极参与创建绿色社区的活动,这样可极大调动居民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而由中小学生组成的“环保小卫士”,可在社区内开展领养小树、领养绿地、“从小事做起来,让社区美起来”、“小手牵大手,共创文明不松手”和“节水保泉”等系列活动。
  
  由基层妇女组成的“巾帼文明环保队”可在社区开辟了巾帼花园、设立了护绿基地,同时带领居民积极参与“楼道革命、绿色家庭”活动,使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
  
  同时,一水多用措施、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垃圾分类收集、废旧电池投入回收箱等,都可成为巾帼文明环保队带动居民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的自觉行动。
  
  由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夕阳红环保志愿者”也可积极参与社区内绿地认领、楼道革命、绿色家庭等活动。
  
  由社区青年团员组成的“青年文明社区志愿者”可积极参加绿地和树木领养行动,并定期对认领的树木和绿地浇水、养护。
  
  此外,“青年文明社区志愿者”还可坚持在社区打扫卫生,清理白色垃圾,并积极向社区居民宣传环保知识。
  
  (3)、狠抓任务落实是创建“绿色社区”的关键
  
  社区管委会应广泛组织发动社区单位、居民、大中小学生参加义务植树,在小区的空闲地、裸露地面种花种草,建设花坛和公园,增加绿地面积。
  
  居民也应积极响应社区管委会的号召,在庭院里种草、在阳台上养花,使小区的绿化覆盖率达标。
  
  此外,社区管委会还应加大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完善社区内卫生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和袋装化,并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社区内还应建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全部用于庭院内花草树木浇灌。
  
  社区内中小型餐饮业也按环保要求设立规范化排污口,实现油烟达标排放,4吨以上锅炉全部要按要求安装了除尘和脱硫设备,并使用统一配煤,切实做到无使用淘汰炉具、无污染事故、无超标排污。
  
  注: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法学会、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会员,现任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环资委主任。
  
  【全文完】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