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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有待政府监管

时间:2015-11-19 15:26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清源 点击: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政府将民生的计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无疑十分必要。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政府将民生的计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无疑十分必要。但目前与住宅业主和物业管理较为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消费品的计量,如水、电、燃气,以及即将实施的采暖等计量的监管却基本未上议程,从而引发不少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侵权纠纷甚至诉讼,这显然不利于建设和谐社区与可持续发展的友好型社会。
  
  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人们多以计划经济的习惯思维认为:住宅公用事业单位内部设有质监部门,可以代表政府管理其产品的计量,故给予计量免检可以理解。但众所周知,如今已转型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公用事业单位,已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必然有其经济利益的诉求,内部质监部门不能完成政府监督的职能。因而政府就应该填补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的监管“空白”。
  
  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的计量侵权
  
  在目前尚未实施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监管的情况下,不少公用事业单位以“代表”政府的强势垄断地位,多以出台“行规”,侵犯广大业主(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和消费利益,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例如,仅为本企业节省抄表工和抄表省事,或以防止业主“作弊”为借口,令新建楼房和改进的自来水表均须集中设在楼外的几个井内加锁,甚至还以“专利发明”推广;电表也规定均须集中设在一层或几层前庭等等。因计量仪表及表后的管线被隐蔽与加长,导致业主只能任其通知量值而“盲目”付款,使大宗消费还不如零售商店可以看秤付款。当水表(电表)之后的入户管线发生破裂跑水(漏电及线路的损耗)或被分流(窃电窃水)或抄表被张冠李戴,均将其损失加在业主的名下。业主还可能要承担为集中安装计量仪表、扩大楼层前(中)庭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所提升的房价。
  
  又如,国家虽已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水电气等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但即使已实现了住宅计量仪表安装到户,也还有个别公用单位仍按实行物业管理之初的朦胧阶段,以小区总表的计量向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并将代收住户的总费与小区总费之差转嫁给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再如燃气的热值虽是决定其价格的基本指标,但多数燃气企业均不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其热值,特别是用空气掺混液化气的燃气,掺混后的燃气热值对计量和价格的影响力度不言而喻。假如燃气的热值降低,其实质也应是计量的侵权。
  
  以上种种不仅是违背了计量到“最终用户”的原则,更是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享有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集中计量将可能制约实行住宅消费品阶梯价格制度
  
  当实行住宅消费品的阶梯价格制时,集中隐蔽设置的电表(水表),必将妨碍业主直接观察和判断其消耗量、掌握消耗与指导消费。故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仪表的集中设置,必将成为干扰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行的要素之一。
  
  实施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政府监管的建议
  
  实施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的监管工作虽然不少,但首先应是政府把住宅公用事业消费品(含采暖计量等新领域)的计量监管纳入工作议程。接下来应是清理整顿取缔不合法、不合理的“行规”,全面实施计量到最终用户的计划,解除物管代收费的做法;制订并执行公用事业消费品计量仪表质量的检查抽查与更新制度;实施燃气热值的公示和抽检公告制度;将公用事业消费品的计量写入消费品的《供用合同》中;安置与公用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计量仪表制造和修理工厂与其行政经济脱钩等等。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02-03期/总17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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