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物管实务 >

油气噪声扰民必须停止

时间:2015-11-20 10:35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翟峰 点击:
前不久,川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本市精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共同诉该小区魏某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胜诉。
 
  案例
  
  前不久,川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本市精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共同诉该小区魏某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胜诉。
  
  魏某及其家人于2004年5月购得精典花园住宅小区一单元一楼左侧临街拐角处的一套180平方米的四室两厅的住宅。其入住不到两月,即计划在装修住宅时将临街面的三室一厅的120平方米的面积改为对外营业的歌舞厅和饭厅,并因此而向精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提出了装修改建房屋的申请,未获同意。2004年8月,魏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始进行改变住宅用途的施工。
  
  面对这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现象,精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在听闻此事的该小区众多业主的强烈要求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之规定,先后于2004年9月10日、9月23日,两次向魏某送达通知,要求被告停止擅改住宅用途的行为。魏某未予理睬,继续施工。2004年10月12日,市规划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专函通知精典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有关规划手续而进行改建的现象,已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为此,精典物业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再次通知魏某停止这一擅自改建行为,但魏某及其家人仍未理睬。
  
  2004年11月1日,魏某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歌舞厅和饭厅开始正式挂牌对外营业。为对外营业之便,魏某在厨房安装了较大功率的排气扇和抽油烟机,在做歌舞厅的约60多平方米的大厅内安装了音响效果较好的扩音器和音响设备,因而给精典花园小区与魏某住宅相邻单元以及同一单元的41户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于是,在魏某开业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难忍魏某油烟、噪音污染的这41户业主先后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精典物业公司提出了抗议,认为这是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住宅物业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鉴于此,精典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又先后于2004年11月27日、29日两次以较强硬的态度向魏某一家下达了依法停业,不得再度危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通知。精典物业公司在与魏某一家严正交涉仍未获得理睬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8日将本公司与41户业主联名签署的投诉状送到了市环保局。
  
  2004年12月15日,市环保局监测站在经过近一周时间的现场调查监测后,即以市环保局的名义向魏某一家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根据精典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及其小区41户业主联名举报,经我局监测站检测,魏某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其购得的精典住宅小区一单元一楼左侧房屋的大部分用途,从事餐饮、娱乐业,其噪声和废气油烟气的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对其加工点超标排放污染物进行限期治理。限魏某在2004年12月30日以前修建烟囱(高度高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或安装精密度较高的消烟设施,并采取隔音措施控制噪声排放,尤其在夜间(晚上8点到次日7点)和午间(中午12点至下午3点),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魏某在接到市环保局限期整改的通知书之后,仍没有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2005年1月底,被魏某违法改建的歌舞厅及饭厅的噪声和废气折腾得食不甘味、晚不安寝的张军、李翠华、仲义仁等20户业主又催促精典物业公司必须整治魏某制造的污染问题。为此,精典物业公司和住宅小区业主又联名诉讼到小区所在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魏某恢复其住宅用途,停止其违法行为,停止对环境的污染,赔偿精典小区内受到其营业厅油烟、废气、煤烟严重污染的20户业主的房屋门窗、家电的经济损失20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魏某辩称:“我和妻子都是下岗工人,无生活来源,孩子要上学,一家人生活要维持,买这套房子又是搞的按揭,只交了首付款,购房利息也得慢慢还。我利用所购房子临街面的条件搞经营,也是为了自食其力,减轻政府对我们下岗工人安排就业的压力,希望物业公司和左邻右舍理解,也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在其私宅内从事餐饮、娱乐业虽可解决一些生活问题,但由此产生的油烟废气和噪声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邻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对原告的休息、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害了其人身健康权。魏某在市环境保护局限令其整改经营环境的情况下,为了自己创利,置相邻居民休息、生活于不顾,没有整改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然而,原告要求被告魏某停业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在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原告等人虽要求被告赔偿因油烟废气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因未提供油烟废气污染致使其具体财产损失额的有关证据,故对此项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区法院于2005年2月中旬,依法对此案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被告魏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油烟废气、噪声污染侵害;二、限被告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经营环境进行整改治理并达到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三、由被告魏某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07期/总第3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