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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下的邻居战争—广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时间:2016-01-06 11:4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杨知源 点击: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与业主团体关系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共行政权力不受制衡地干预私人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互动机制在这种干预下的断裂乃至瓦解。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与业主团体关系上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共行政权力不受制衡地干预私人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互动机制在这种干预下的断裂乃至瓦解。就法律层面而言,地方政府机构与业主团体的关系的规范来自《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前者属民法体系,后者属行政法规体系。《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提供指导和协助。”但对行政指导和协助的条件与程序未作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物业管理法规,除了规定由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指导职责之外,还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换届选举都纳入行政指导范围之内,但没有对行政指导的行使规定约束和监督的程序。由于行政指导的施行涉及公法领域的公共行政与私法领域的个人间的组织行为之间的交汇和关系规范问题,正当程序或程序的公正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政府行政权力制衡滞后的体制土壤,循环再生着结构错位、功能扭曲、瞎指挥、权力滥用的行政指导痼疾;并且,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指导往往借助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格局所致的文化心理干预机制而造成习惯上乃至道德上的强制性效应内化,使“以吏为师”和“依法治民”得以大行其道。缺乏对行政指导的程序规约和对物业社区治理的程序公正的规约,带来的将是以政府的是非好恶作为法治与时俱进的基本标准。
  
  这种程序公正之失,可在广州某小区因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争议所引致的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全面介入的事例中彰显:社群冲突通过“拉一派压一派”来解决;立法体制的缺陷、法律规定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可以通过灵活变通的行政裁量来通融。
  
  本案概述:从行政干预到诉讼战
  
  广州某小区因业委会主持的换届选举的程序争议引发邻里冲突,街道办事处在收到部分业主的投诉后全面介入。该办事处致函业委会,提出对选举程序的意见,在向业委会提出查阅包括选票在内的选举文件后不予返还,致使换届选举中止,并在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发出通告,宣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接下来参照广州市房管局制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程序,指导居委会牵头的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小组重新组织选举出业委会。原业委会成员强烈抗议并抵制选举,通过信访来表达异议,主张通过恢复在原业委会主持下来完成公平公正的换届选举,但其意见均不获采纳,又由于行政诉讼时效过期而全面陷入被动。但原业委会仍保管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文件和账目(包括印章),拒绝向新业委会移交。原业委会坚持文件移交的对象只能是基于公正公开选举而产生的业委会,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新业委会的产生属行政越权干预的产物,选举程序不合法;二是法律并未规定业委会被强制停止履责后文件如何处置和管理,并且自原业委会任期届满至所谓新业委会产生这一非常时期,政府部门从未发出过文件移交的通告。在不能完成文件交接的情况下,经过指责循环之后,新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对原业委会成员提起诉讼、要求其移交文件的表决。原业委会成员则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程序不合法、议题严重违背事实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以下将按照事态演化的主要线索来突出本文所述问题。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7期/总第330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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