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原告骆先生酒后骑自行车进入其所住的禾安花园,到了小区中庭喷水池旁路段时,避让不及,自行车前轮陷入该路段被告禾安物业公司所属、管理的污水管道窨井(井盖缺失),原告因惯性摔出后,致浑身多处受伤,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2012年10月10日,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骆某2011年5月12日因急性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经临床手术治疗与恢复,后遗重型颅脑外伤后左颞顶颅骨灶性缺损,右额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改变,构成人身伤害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诉称,自己的损失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所需费用、伤残护理费,合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未尽管理之责,造成原告无辜受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禾安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骆先生摔伤系因其醉酒骑乘自行车造成的。该井并非处于中庭,而是在灌木丛边,窨井盖系刚被他人偷走,常人一般较少到达。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摔伤的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已经是答辩人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且原告摔伤的地点是中庭地段,灯光照明好,因此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和维护责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骆先生酒后骑自行车途经小区中庭路段旁时,因自行车前轮陷入其前方左侧缺失井盖的排污窨井,致其摔倒受伤。被告禾安物业公司系县城路面排污窨井所属单位和管理单位,但由于被告管理上的疏忽,未对缺失井盖的窨井进行及时维护、修缮,导致原告不慎摔倒受伤住院。原告酒后驾驶自行车在夜间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驶,未能尽到一般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由原告骆先生及被告各承担50%为宜。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赔偿标准,原告骆先生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万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禾安物业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骆先生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元的50%,即4万5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06期/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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