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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杀创新创业精神的物业管理资质制度

时间:2016-07-28 11:1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风月 点击:
近日,广东省取消了省内权限审批的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让人对国家层面取消一级资质产生了想象。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消费者在对物业管理不专业的前提下,能够尽量选择合格的物业服务。但是,这个良好的出发点却是建立在众多损害
 
  近日,广东省取消了省内权限审批的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让人对国家层面取消一级资质产生了想象。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消费者在对物业管理不专业的前提下,能够尽量选择合格的物业服务。但是,这个良好的出发点却是建立在众多损害的基础之上,且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剥夺了业主的自由选择权。资质制度规定,三级企业不能服务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也就是说,一个21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的业主,看到隔壁一个小区管理服务非常好,但那是一家三级企业,想请过来当管家是不行的。在一个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却不能自由选择,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二、扼杀了创新创业的精神。一般来说,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大型企业有固有的发展惯性,虽然也会受制于市场的需求而自我创新,但其创新力度与内在驱动力,远不如初创企业。一个从大型物业企业出来创业的团队,其管理、服务、技术、资源、经验等各方面的能力,绝不会比他出身的大型物业企业差到哪儿去,这个新团队能够提供给业主的服务绝对会超出原来的企业,他们之所以从原来的企业跳出来,就是因为看到了原企业的弊端。
  
  制度规定,新创企业不能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在管理7.5个小区后(多层100万+高层50万;资质制度中的管理面积计算有多种方式,此处仅以住宅为主),才有资格管3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然后再管上5个30万平方米的小区以后,才能升级到一级资质,才能管理所有类型的物业。且不说管理达到300万平方米的规模有多难,每个小区的面积哪能设计得刚好20万、30万平方米?而这个标准又是以什么科学依据测算的?能管理好20万平方米的小区,就管理不好21万平方米么?
  
  就在这样的规定下,一个带有优秀基因的企业必须在漫漫长途中一点一点打拼,在这个过程中,优秀基因企业极有可能还没有长大就被消灭了,业主也根本无法享受创新所带来的服务,只能在原来的模式下没有任何预知的等待基因突变。
  
  三、制度诞生之初就意味着不公平。现在再来看资质升级的三个条件:资金、人才、管理面积。房地产公司资金充裕,人才方面也没有问题(既可以抽调,也有钱外聘)。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天然地给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所以面积更不是问题。
  
  于是,问题来了,那些没有房地产公司背景的物业公司怎么办?这些公司一没有资金优势,更没有管理面积优势;即使拥有再强大的人才,也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哪怕这些公司的服务模式、企业机制再先进,再被社会认可,也只能管理2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必须一级一级升到上面的层次才能多一点点的自由度。这样的市场公平吗?制订于房地产背景下的资质管理制度,还适应当前万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么?
  
  即便将前面的房地产背景消除,资质制度的存在也是变相保护已有高等资质的企业,而给新入企业设置了相对高的门槛,也就是将本来应该平等的市场,人为地制造出不平等来,而且是限制弱者的不平等。这严重背离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
  
  四、没有达到维护市场和谐的初衷。有人说了,制订资质管理制度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那么,事实上保护了消费者么?答案是否定的。假设一下,是不是没有资质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的矛盾会比目前状况更加恶化呢?窃以为可能性有,但很微小。首先,市场上已有十万之众的物业公司,这些公司服务着全部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事先存在矛盾的小区仍然存在,事先不存在矛盾的小区也不会因为取消资质管理而突然爆发出矛盾。其次,新开发的小区多被开发商关联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在不改变当前前期物业管理局面的前提下,无法改变新开发小区后期物业管理矛盾存续的数量,这也与资质管理是否存在无关。再次,取消资质管理,让小区业主的选择范围大大扩展,也就是说,原本必须由一级企业管理的小区,现在可以由二级、三级以及三级临时的企业来管理了,那么,增加了选择范围就会让一个原来和谐的小区突然不和谐了么?就要赶走原来的物管去选择一个三级资质的企业么?我想,即使有些个别业主动了心思,广大业主也是不答应的;如果原本就不和谐,取消资质只是让消费者增加了选择余地,并不能成为增加矛盾的由头,对促进市场反倒更有好处,这会逼迫着那些所谓高资质却不能提供高服务的物业公司改进服务,否则他的竞争对手会更多。
  
  五、资质管理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这种制度想当然地认定为有一定条件的企业比没有条件的企业要好,所以,就让那些有条件的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平台,而给没有条件的企业设置门槛或障碍。真能达到预想的施政效果么?再来看资质的三个主要条件:
  
  一是资金和服务水平的好坏真有关系么?谁的注册资金越高谁的服务水平就越好么?
  
  二是管理面积越多管理水平就越好么?中国物业管理存在一个前期管理阶段,而这个阶段对物业管理的选择,并不能体现出消费者的意志,体现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意志。管理面积多并不能够代表这个企业的服务能被业主完全认可,之所以大牌房企下属的物业服务还能被认可,是因为这些物业公司是被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品牌售后服务对待的,房企为了销售而大幅补贴给物业公司,这种“高水平服务”既不符合市场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更是用补贴的方式恶意垄断市场。
  
  三是人才。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人员要持有证书。持有证书的人就一定是符合市场要求、能够创造出业主所需求的服务人才么?我想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由上可知,资质管理其实就是懒政思维的表现,用资质方面的管理处罚,替代对实质损害市场公平公正的行为的处理。一个企业做了损害业主、损害行业的事情,就降资质、罚款,然后万事大吉,至于业主的损失、行业的损失,以及发展前景、美好未来等等,就没有人去关心了。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7期/总第330期
  

(责任编辑:dj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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