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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背后动了谁的“奶酪”?

时间:2015-11-20 09:5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龙金福 点击:
从经济市场的角度看,这无疑像是一剂良药,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如此大量的公司,总要有个落脚点。一旦落脚点环境与所选的行业出现冲突,随之出现的也将是致命一击。
 
  2014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门槛等多项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不少人强烈的反响。让人印象深刻的是深圳顿时涌现大量创业者,在凌晨便在指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单位注册大厅排起长队,只为求一号成功注册公司。
  
  从经济市场的角度看,这无疑像是一剂良药,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如此大量的公司,总要有个落脚点。一旦落脚点环境与所选的行业出现冲突,随之出现的也将是致命一击。
  
  从原来政策规定收取基本注册资金成为许多年轻人实现创业梦的一道门槛,而现行政策虽解决了这一难题,但高端写字楼商业区租赁办公地点也逐渐成了许多创业者的另一难题。眼下,不少人尤其是一些刚毕业或失业再创业的年轻人,在他们的眼中似乎更青睐小区的居民房。
  
  这个时候,我们的物业企业便不禁自问“谁动了我的奶酪”。从公共设施设备的高维修率,大量增加的管理人员,到迅速攀升的客服投诉率,似乎都在大声告知物业企业,作为一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方,你该为这些“住改商”所带来的影响埋单。
  
  物业企业的呐喊:这让我们“很受伤”,“住改商”不能这样动我们的“奶酪”
  
  进驻高端写字楼商业区和在小区租赁一套住房兼作办公用相比,想必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多数人会选择后者。然而后者给小区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邻里投诉、诉讼导致关系恶化那么简单,物业企业也因此承担着许多压力和风险。
  
  暂且不说“住改商”会引发噪音、异味、盗窃等负面问题,即使企业在营业中毫不产生以上影响,就每天人来人往所产生的垃圾,如烟头、纸屑等保洁问题,也够让物业服务企业头疼。何况,确实存在对小区产生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造成小区车位紧张,安保工作强度大,特种设备(电梯)运转负荷重。同时,物业企业所承担的各项管理风险也随之增大,经营压力也受之影响变大。
  
  因此,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便将目光转移至相关法条规文,甚至祈盼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对此有所监管有所作为。物业企业发自内心地呼唤:不仅要多渠道严格控制“住改商”,还须通过提高收费来平衡管理压力。
  
  职能部门大多表态:爱莫能助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从这一层面看,“住改商”是能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但不管是城市城乡规划局、住建委、工商局、城管局还是环保局等会涉及“住改商”的部门,他们的做法也都因地而异。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未能对全国各地相同职能部门做调查,只能以所在地广西贺州为例阐述:
  
  市规划局,只负责对项目从投入建设到验收合格阶段进行管控,等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住户再改变住房性质,已不属其管理范围;
  
  市住建委,对有损害承重墙及危及关键部位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如不改变房子结构,他们也无权干涉;
  
  工商部门则表示,如能取得相关“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便能申请办理公司企业(因“有利害关系业主”涉及内容广泛,在此不作深入说明);
  
  市城管部门,只有在“住改商”的过程中出现乱搭乱建、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才有权力去管;
  
  而对于环保部门,非涉及前置审批权的企业不需要在申请时接受环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影响,环保部门可以上门要求整改,仍无效再上门要求再次整改与处罚,最后可以要求停业整改,可要取缔却不在其职能范围内。
  
  纵观以上职能部门,物业企业深感无奈。再者,这其中的利益也未必关系其身,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何况,许多职能部门对此仍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此,许多物业企业只能摇头作罢。
  
  (未完)
 
《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6期/总第292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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