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物管专家文集 >程磊 >

业主缘何“委屈”败诉?

时间:2016-01-06 11:07来源:未知 作者:程磊 点击:
“明明是自己在理,法院却置若罔闻。一审缺席判决,二审作了充分的上诉准备,却仍然维持原判?”——业主为何接连败诉,心中“委屈”无处可诉,律师为她揭开败诉症结所在。

 

 “明明是自己在理,法院却置若罔闻。一审缺席判决,二审作了充分的上诉准备,却仍然维持原判?”——业主为何接连败诉,心中“委屈”无处可诉,律师为她揭开败诉症结所在。

  [案例]

  汪女士是广州市荔湾区荔香花园21号1202房的业主,自2002年5月收楼后一直在房内居住。广州灵动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公司”)是为荔香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2006年10月12日,荔香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灵动公司签订《荔香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合同签订后,一直由灵动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汪女士自2007年3月起没有向灵动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经灵动公司多次催缴后仍拒绝交纳,灵动公司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女士交纳自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案件到法院后,汪女士称曾经接到特快专递公司人员的电话,但因在外出差没有收到邮件。2011年6月,灵动公司持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书要求汪女士按照判决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的义务。汪女士方才知道一审法院已经作出缺席判决,一审判决汪女士向灵动公司支付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物业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律师释疑]

  汪女士接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觉得自己非常委屈:明明没有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一审法院却作出缺席判决。民法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法院却无视这一规定。灵动公司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导致其家中被盗,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为何法院全都“视而不见”?为何其作为业主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带着上述疑问,汪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

  笔者解答了她的咨询,对其败诉原因作了详细剖析,汪女士最终打消了申请再审的念头。具体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缺席判决合法有效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2-3期/总第214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