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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权、停车权效力与停车权交易

时间:2015-11-13 10:05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陈剑军 点击:
业主的停车权是高于停车位权的基本权利。维护业主的停车权,促进业主通过共同契约结合为团体,由此自主协商建立符合本小区需要的停车权交易机制,应该是也必定是未来小区停车管理的发展趋势。
  
  现在全国各地的小区普遍面临停车难问题。问题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停车机制。笔者尝试从停车权概念入手,对小区的停车权效力和停车权交易进行初步分析,期盼能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小区停车机制的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停车权与停车位权
  
  关于业主在小区的停车权,我们容易混淆为业主对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混淆,给我们在小区停车管理,特别是在一些老旧小区的停车管理上,带来许多误解与争议。事实上,这两者差别很大:
  
  首先,停车权是业主共同拥有的在小区里停放车辆的基本权利,它隶属于业主对小区物业区域的共有权带来的共同使用权,是业主在小区物业区域上搁置自有物品的权利的特殊形态。因此,停车权的行使,在没有事先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并不必然遭受区域准入的限制,整个小区的物业区域都是大家可以共同行使停车权的。
  
  其次,停车权并不排他,在事先没有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任何一位业主的停车权,不会因为其他业主比他早入住而被剥夺。因此,停车权具有非排他与共同使用的属性,是准公共物品。
  
  在许多老旧小区以及绝大部分商品房小区,在售房时,单位(或建设单位)并未与购房人针对停放权进行限制性约定。这样的小区,所有的业主都具有均等的停车权。这些小区中,有的规划标示了小区停车位与户数的比例,比如1∶2,业主1,000户、车位500个,但并不是说只有500户业主有停车权,而是说1,000户业主都有平等的停车权,只是当时的规划预测汽车持有量不到50%,因此为节约土地,提供500个车位,由业主们依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
  
  只有在如下类似情况,在事先约定且所有的购房业主也认同这个约定的前提下,小区部分业主的停车权利才有可能被限制或不相等:如有1,000户业主的A小区,有500个车位,在业主购买房屋时,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上,对任何一个业主同样地声明,从1到500户是有停车权的,500户以后是没有停车权的;或者停车权一共500份,先要先得。
  
  与停车权这个概念容易混淆的是“停车位权”。停车位权是指某一业主对某一车位的占有、使用或支配权。停车位权不是业主的基本权利,也不是业主的共有权利,而是在业主共有的物业区域使用权上,通过小区业主的共同约定,或其他部分业主停车权效力的让渡,划分出的“共有专用”权利。停车位权,是部分业主所有,可以排他独立使用,具有私人物品属性。
  
  停车权效力
  
  假设小区车位500个,业主1,000户。在只有少量业主入住时,任何一个业主的车辆都可以停放入小区,此时车位是充足的。随着入住业主越来越多,需要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直至超过500辆车。如果这个时候业主仍采取自由停放(如先到先停)的停车管理策略,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个持有停车权的业主,都可能遇到当日不能停车入小区的困难。这是因为车位数量不足,降低了停车权的效力。
  
  以车位数除以车辆数来反映停车权效力,以刚才这个小区为例,在小区车辆数目少于500个时,车位数/车辆数>1,每一辆车都可以有车位停放,每份停车权都可以得到保障,停车权效力就是100%。随着车辆的增加,当车辆数目超过500时,车位数/车辆数<1,停车权效力随着小区车辆数的增加逐渐降低,当小区车辆达到1,000辆时,停车权效力降低到50%。如果小区车辆再进一步增加,那么,停车权效力将进一步降低。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5期/总第28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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